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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陵区大西门古城墙保护项目国有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2023-02-16 10:09:45 字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条,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第七条和《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9〕9号)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对《永州市零陵区历史片区有机更新项目(一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现场和零陵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自本公布之日起30天内(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3月16日)。

被征收人和社会公众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和其他意见的,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永州市零陵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并附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零陵区徐家井街道回龙塔路85号(三楼)

联 系 人:唐银燕

联系电话:18153367450

附件:《永州市零陵区历史片区有机更新项目(一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永州市零陵区历史片区有机更新项目(一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依法实施永州市零陵区历史片区有机更新项目(一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屋征收工作合法、有序、公平、公正顺利推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与补偿原则

依法依策、以人为本、公开透明。

二、征收与补偿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68号)。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

(四)《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9〕9号)。

三、征收范围

零陵区大西门三多坊33号第4栋,征收房屋21户,建筑面积约500平方米(具体范围详见项目用地红线图)。

四、征收签约及房屋腾空期限

征收签约期限:征收通告发布之日至2023年5月20日。

房屋腾空期限:2022年6月10日前。

五、征收当事人

(一)征收人: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永州市零陵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中心。

(三)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四)征收实施单位:永州市零陵区南津渡办事处。

六、征收程序

(一)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

(二)公布《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公示30日,集中采纳吸收意见对《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核。

(三)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批准《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发布房屋征收通告。

(五)公示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市场评估价。市场评估价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房屋征收通告发布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确定,包括合法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六)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

(七)少数达不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征收部门申请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八)被征收人不履行补偿决定,且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征收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公布被征收人补偿结果,并建立征收档案。

(十)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法收回、注销不动产权证书。

七、征收评估

(一)评估机构选定程序

1.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征收项目信息和征收评估机构资格条件。

2.具备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报名,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资格进行审查。

3.征收部门按照报名先后顺序公布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名单,供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4.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时间为征收部门发布公开选择房地产评估机构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5.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征收部门组织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邀请被征收人代表、街道办事处、社区,以公开抽签方式选定评估机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通过投票决定或者抽签方式选定评估机构的,应当由公证机构依法公证。

(二)评估时点

房屋征收通告发布之日。

(三)评估结果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报告,由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并确定专人将评估机构提交的评估报告转送被征收人,由被征收签收。被征收人不签收的,征收部门应当载明不签收原因,并由基层组织见证,将评估结果张贴于被征收范围及被征收房屋。

(四)评估结果异议处理

1.征收部门或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评估报告收到或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评估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未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2.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五)其他规定

被征收人应当协助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如实提供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八、调换房建设地点、户型面积、土地性质及类型

(一)调换房屋地点及方式

调换房屋地点为清风书苑小区,调换方式为现房调换。

(二)调换房屋户型及面积

调换住宅房屋主要户型为三房,厨卫配套齐全,建筑面积为118平米至130平米左右。

(三)调换房屋土地使用权类型

新建的调换房屋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出让地。

(四)调换房屋价格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除政府有特别规定外,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同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同一评估时点对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值评估确定,在房屋征收协议签订前向被征收人公布。

九、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和奖励

(一)住宅类房屋

征收住宅类房屋有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两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进行补偿。

1.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面积及价格确定

被征收住宅评估价低于调换房价格的,按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征一换一”;被征收住宅评估价高于调换房价格的,按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征一换一”并结清差价。被征收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或未载明的车库、杂房、煤棚、加层、增加面积等,一律不作为调换房面积,载明的按市场评估价补偿,未载明的按重置价评估补偿。被征收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面积有异议的,以具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实际测量的结果为准。

(2)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和奖励种类及标准

①临时安置费。采取过渡安置的,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每月的临时安置费为被征收房屋评估值(不含装饰装修)的4‰,但每户每月最低不少于6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过渡期限为被征收人腾空房屋之日起至调换房交付之日止。产权调换房屋为多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为18个月;产权调换房屋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为30个月。超过过渡期限12个月以内的,增付50%的临时安置费;超过过渡期限12个月以上的,增付100%的临时安置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偿费依据产权房调换协议(商品房销售合同)由调换房屋提供方或出售方根据协议(合同)支付。房屋征收部门已提供周转用房的或采取现房调换的,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②搬迁费。搬迁补助标准按15元/㎡,每户或每套最低不少于2000元/次,发给两次搬迁补费。

③按期签约奖。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600元/㎡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按期签约奖。

④按期腾房搬迁奖。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并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最高不超过400元/㎡的房屋按期搬迁奖。

(3)产权调换办法

①调换房补差办法。被征收人可以根据产权调换面积来选择调换房户型和套数,调换房面积不足或超过产权调换房屋面积部分互相补差。不足面积部分由征收部门按房屋征收评估时点调换房屋的市场价给予补差。超过部分在20m2内(含20m2)的,由被征收人按房屋征收评估时点调换房屋市场价的80%购买;超过20m2以外的部分不超过10 m2 (含10m2)的,由被征收人按房屋征收评估时点调换房屋市场价的95%购买;超过部分在30m2以上的按市场价购买。

②房屋调换程序

a.公布调换房地点、房型、价格及被征收房屋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

b.确定选房顺序。采取“先签先选”的原则,同户型被征收人,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间和腾空房屋时间综合排序确定选房顺序号,重号的先腾空房屋者优先选房。

c.交房并结清差价。征收人按约定时间将调换房交付给被征收人,双方结清调换差价。

2.货币补偿

(1)货币补偿价值的确定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通告发布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分户评估确定。被征收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或未载明的车库、杂房、煤棚、加层、增加面积等一律不计算在住房面积内,载明的按市场评估价补偿,未载明的按重置价评估补偿。被征收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面积有异议的,以具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实际测量的结果为准。

(2)搬迁费和奖励种类及标准

①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奖。房屋征收范围明确并告知被征收人后,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摸底、丈量登记面积、认定权属性质及用途,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最高不超过1200元/㎡的奖励;征收私有商业门面的(住宅类)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最高不超过800元/㎡的奖励。

②按期签约奖。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600元/㎡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按期签约奖;征收私有商业门面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最高不超过400元/㎡的奖励。

③按期腾房搬迁奖。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并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最高不超过400元/㎡的房屋按期搬迁奖。

④搬迁费。按合法建筑面积15元/㎡计算,每户或每套最低不少于2000元。

3.最低面积保障。

被征收人是住房困难户的,实行住房面积最低保障,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50㎡的(含50㎡,在同一城市规划区内有其它房屋的合并计算),按50㎡进行补偿安置。但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助的房屋面积部分,不计算装饰装修、搬迁费等其他补偿,不享受奖励等优惠政策。

在房屋征收范围公布确定后,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析产的,不享受前款规定的最低面积补偿。

(二)非住宅类私房

1.非住宅私房属于营业门面的,既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按周边类似房屋评估价确定;选择产权调换的,由征收人提供与被征收房屋面积相当的房屋按等价值调换,调换房是期房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和调换房价值均按征收时点周边类似房地产的评估价确定,房屋调换后双方结清调换差价。非住宅私房除营业门面外(仓储、办公、教学、生产等)的一律实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的金额按周边类似房地产评估价确定。

2.非住宅私房属于营业门面的给予搬迁费每间4000元。属于仓储、办公、教学、生产等用房的,搬迁费根据拆卸、搬运、安装生产设备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评估确定;对于无法搬迁或者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有关规定通过评估确定其实际价值结合成新补偿;对已废弃的生产设备不给予补偿和搬迁补助。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非住宅私房不给予临时安置费,属于生产、经营性用房,且经营行为合法,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每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不含装饰装修)评估价值的7‰计算。采用货币补偿或现房调换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为三个月,采取期房调换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按实际停产停业月数确定。

(三)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等公有房屋

1.政府住宅直管公房。征收政府住宅直管公房,承租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解除租赁关系并签约,且在规定的腾空期限内完成搬迁腾退的,按其租赁直管公房住宅评估价乘以计租面积所得总价的30%的标准给予承租人补助。

2.单位公房。征收单位公房原则上只给货币补偿不给产权调换。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货币补偿金额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计算,土地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回。房屋被征收后没有办公场所确需产权调换的,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按“征一换一”调换,搬迁费和临时过渡安置场所的相关费用报区财政局审核确定。

3.单位集资建房、未完成房改的住房、以息代租(含企业)住房等,按国家、省、市、区有关政策并参照零棚改阅〔2019〕3号、零棚改阅〔2019〕4号文件执行。

(四)其他规定

1.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突击建设的建(构)筑物、附属物、装饰装潢、种植的花卉树木等不得补偿。

2.被征收房屋权属、面积、用途依据《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租赁协议》和身份证明等合法证件确定,具体按永政发〔2019〕9号文件规定执行。

3.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与装饰装潢补偿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该项目房屋征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4.被征收人在征收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到期后才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房屋被依法强制拆除的,除给予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外,不享受本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其它奖励。

十、户数的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对象为房屋所有权人,户数的认定原则以《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准,特殊情况由协调小组组织相关部门研究确定。

十一、征收款支付

(一)产权调换征收款支付。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协议补偿款(房屋价值、临时安置费、按期签约奖、搬迁费),按期腾房搬迁奖、停产停业损失,在被征收人腾空被征收房屋并交付征收人处置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过渡期内临时安置费每满6个月支付一次,延期临时安置费从过渡期满之日起按相关规定每满6个月支付一次。

(二)货币补偿征收款支付。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协议补偿款(房屋价值、选择货币补偿奖、按期签约奖、搬迁费),按期腾房搬迁奖在被征收人腾空被征收房屋并交付征收人处置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

十二、征收协议的签订

(一)协议签订人。征收部门由其委托代理人签订,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由其负责人签订;私房由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产权人签订。产权人不能到场的,必须凭产权人的合法委托手续签订协议。产权人已故的,由合法继承人签订协议。

(二)公证提存。征收设有抵押权房屋,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15日内,被征收人不能提前清偿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征收部门从被征收人补偿款中提取相当于债权担保部分的金额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提存。

(三)权证收回及注销。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签订后,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的《不动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证件一并交征收部门,由征收部门在房屋拆除后30日内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产权证注销手续,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0内完成注销手续。

(四)房屋被征收后,被征收人不得随意拆卸已经作价补偿的附着物。

十三、征收补偿决定及强制执行

补偿协议签订后,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按协议约定履行应尽义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又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由征收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四、房屋合法性认定

房屋合法性由协调小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区房屋登记及拆违控违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十五、房屋征收有关税收规定

(一)免税事项。被征收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取得的征收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部分免税。被征收人因征收重新购置住房的,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征收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征收补偿款的,超过部分依法征收契税。

十六、公共服务设施

(一)登记造册和拆除。自来水、有线电视、通信、供电、供气等公共服务设施,由征收部门依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通知相关部门登记造册,停止服务,计量封存,并组织拆除。

(二)费用缴纳。涉及电话、有线电视等设施,征收人给予迁移费用补偿后,由被征收人自行办理迁移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有关部门及时提供优质服务。

十七、房屋拆除安全防护措施

被征收房屋统一由征收人依法依规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予以拆除。施工单位要严密组织实施房屋拆除工作,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旧房拆除施工安全,确保不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征收部门依法加强对招投标及房屋拆除施工过程的监管。

十八、环保措施

严格按照环保的要求做好房屋拆除现场的环境保护工作。旧房拆除现场要设立隔离及防尘设施,避免影响周围群众的正常生活,确保交通、行人安全。渣土清运车辆必须符合创国卫要求,防止清运过程中的抛、冒、滴、漏,影响公共卫生。

十九、权利救济措施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方案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十、廉政措施

房屋征收工作要公开透明、依法征收,任何人不得有徇私舞弊和不廉洁行为。监察部门要对房屋征收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对房屋征收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来源:零陵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编辑:梁园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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