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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5-08-29 11:24:47 字号: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46条之规定,你逾期未至我单位进行处理,我单位已按照备案信息中的联系方式,通过互联网应用程序、手机短信或者邮寄等方式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你仍未在30日内接受处理,现采取公告送达方式予以告知,公告期限为7日。在公告期内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公告期满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地址:零陵区南津中路52号。

联系电话:0746-6330030。

特此公告。

2024-2025年 缺席裁决公告.xlsx

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零陵大队

2025年8月29日

来源: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零陵大队

编辑:郑志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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